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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25-11-12        作者:       审核:        编辑:祝鹏        来源:         点击: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资助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17〕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财务部和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等。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重大事项的研讨和决策,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的助学工作科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设科长1人,资助专项工作人员2-3人,全面统筹全校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负责执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联络沟通,统筹指导各学院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对学生资助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拟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学生资助工作方案,开发学生资助项目,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和学生代表等,设1名辅导员为学院学生资助专员,具体组织落实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负责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各资助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深入了解和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组织学生申请认定和资助,核查学生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强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及时解决学生资助工作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等。


第三章 资助经费来源、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下拨经费、社会或个人的捐赠、学校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等。

第七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学生资助专项经费,学校每年初编制学生资助经费专项预算,按照学校教育事业收入4%-6%的比例足额提取经费,设立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全面配套落实学校各资助项目。

第八条  各类资助经费由学生工作部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使用,具体程序为:提前申请、各级审核、学校审批、全校公示、制表发放、回访调查、监督检查等。确保学生资助资金使用公平、公正、公开、合理、精准。

第九条 财务部确保从学校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下达学生资助经费预算,根据各项资助评审结果,及时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受助学生个人银行账户;学生工作部助学工作科制订学生资助经费安排计划;各学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指导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第十条  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应切实确保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执行效率,认真做好学生资助资金的使用计划,并按计划实施各项资助,将资助资金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和优秀学生的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奖助学金的实施进度。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使用,确有结余应滚入下一年继续用于学生资助。



第四章 国家资助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标准为10000元/生/年,申请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粤理工学〔2025〕10)进行评选。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年,申请学生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且参加了上一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获得等级的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根据《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粤理工学〔2025〕10)进行评选。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标准为2500-5000元/生/年,申请学生为参加该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并获得困难等级的学生,按照广东省教育厅下达的额度,结合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人数进行合理分档资助。根据《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粤理工学〔2025〕10号)进行评选。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指南》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20000元/生/年。

第十五条  国家资助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可按规定获得国家资助,资助对象是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招士官及退役复学的学生。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资助金额以实际收取学费金额为准,最高不超过20000元/生/年。

第十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根据 《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8号),考入我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实际收取学费金额进行减免,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生/年,资助周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一个学制期。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助学贷款代偿毕业后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工作满1年,可申请代偿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户籍在我省少数民族聚居区,且小学和中学均在少数民族聚居区中小学就读,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少数民族大学生可申请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资助金额10000元/生/年,资助周期为专科就读期间。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南粤扶残助学工程我省户籍当年考入学校的全日制残疾人大学生可申请南粤扶残助学工程项目资助,资助标准为一次性资助10000元/生。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大学生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第五章 学校资助项目

第二十条  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通绿色通道政策,根据《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收缴费管理规定(试行)》(粤理工财〔2011〕3号),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缓缴学费,再办理入学手续,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学校按规定实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专项资助,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学费资助不超过6000元/生,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组织评审。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根据《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勤工助学(顶岗实习)管理办法(修订)》(粤理工学〔2025〕11号),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解决生活费问题。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以不低于各校区属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计酬基准,酬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总金额以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月。原则上每位学生只能占用一个勤工助学或顶岗实习岗位。

第二十三条  减免学费当年认定的特困生,如通过学校奖学金等奖助后,仍无力支付学费的,可以申请减免学费。根据《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试行)》(粤理工学〔2011〕26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

第二十四条  临时困难补助学校根据《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对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学生给予一次性发放临时困难补助,标准为1000-2000元/人/次,每人根据同一事由(原因)累计获得临时困难补助次数不超过2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奖学金学校根据《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粤理工学〔2017〕19号)设立奖学金,奖学金分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奖励全日制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六章 社会奖助学项目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拓社会奖助学项目,并与出资人确定奖助学项目的标准、申请条件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工作部根据社会奖助学项目相关要求,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加强学生教育工作等。


第七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八条  学生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和上级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生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工作核查回访机制,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各学院相关人员,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项资助申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学生工作部助学工作科和各学院辅导员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情况、受资助情况等进行回访核实。

第三十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如实填写资助申请材料。

第三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申请理由,伪造相关材料,骗取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结果,收回资助资金,按照《广东理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粤理工学〔2023〕1号)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全体资助工作人员,须对申请资助学生的相关个人信息进行保密,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的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保护受助学生尊严。

第三十三条  全体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和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弄虚作假或徇私舞弊的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和各学院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由纪委根据党纪法规给予严肃处理;需要问责的,对有关单位及其领导实施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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