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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开放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8-19        作者:       审核:        编辑:冯敏怡        来源:         点击:

粤开大财〔2016〕17号

 

广东开放大学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 

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的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者、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不得损害学校的利益。捐赠方式包括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等,具体形式将根据捐赠者的意愿和学校的实际在捐赠协议中约定。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三条  学校设立捐赠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对学校各类捐赠事项实施统一管理;管委会成员由校领导以及校长办公室、综合办公室、资产设备处、实训中心、基建与后勤管理处、图书馆、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管委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学校捐赠管理办法,对全校的捐赠工作进行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负责审议和决定学校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中的重大事项;保障和监督捐赠协议的执行,负责各类捐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捐赠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监督、检查等工作。

管委会下设捐赠管理办公室,捐赠管理办公室是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挂靠校长办公室(校友工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执行和实施管委会的各项决定;组织策划捐赠活动和捐赠项目,统一受理各种捐赠,组织办理捐赠手续,包括代表学校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向捐赠者发放荣誉证书和相关凭证;发布捐赠资产使用情况公报、建立捐赠档案以及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接受捐赠时,必须首先到捐赠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等手续,由捐赠管理办公室与捐赠者签署捐赠协议,协议应明确捐赠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型号、质量、数量、价格(或价值)、用途以及捐赠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学校收到捐赠资产后,货币资金由财务处根据银行入账凭证确认到账,实物资产由资产设备处组织捐赠管理办公室、受赠部门以及捐赠资产涉及部门进行验收,并由捐赠管理办公室持捐赠协议、验收材料到财务处或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捐赠资金或实物资产的入账、入库等手续。

第六条  学校按照归口集中、尊重捐赠者意愿、合理分配和使用的原则管理捐赠资产。

第七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货币资金直接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捐赠协议已明确资金用途的,由受赠部门或使用部门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经费使用手续。捐赠协议没有明确资金用途的,学校根据实际可以设立教育基金,由捐赠管理办公室进行管理;使用捐赠协议没有明确用途的资金,均由拟用款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捐赠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报学校研究决定。捐赠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公益目的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实物资产的管理:实物资产经资产设备处组织验收无误后,对捐赠协议已明确用途或受赠部门的,资产设备处直接划拨给相关部门使用;对捐赠协议没有明确受赠部门或用途的,由资产设备处统筹安排使用;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实物资产进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要加强对捐赠资产的管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不得私自接受对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捐赠。

第十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捐赠者可以拥有优先享用校内的教学、科研等学校资源,优先选拔毕业生等权力。

第十一条  捐赠管理办公室将捐赠记录编辑成册,存放校档案室;对捐赠价值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者颁发捐赠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或征得捐赠者的同意,捐赠管理办公室对捐赠数额较大的捐赠项目在学校出版物和相关网站上发布捐赠者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等,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第十三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并经学校同意,可将捐建的有关建筑、道路和校内景观等以捐赠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或设立以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者姓名命名的奖助学基金。

第十四条  对捐赠资助校庆或其他大型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根据捐赠数额可以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若捐赠者有其他要求的,由捐赠者与学校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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