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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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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理工职业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形势,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广东理工职业学院。校址:广州市下塘西路3号(邮政编码:510091);学院设南海校区,地址:南海桂城南新三路2号(邮政编码:528200)。
     第三条 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施大专学历教育,学院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后,属独立法人,具有自主办学权。
    第四条 学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
    第五条 学院贴近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培养具备综合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应用型人才。
    第六条 学院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按照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设置现代教育技术、会计电算化、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等专业,并积极创造条件增设新专业。
     第七条 学院对学生的培养要求是: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创新意识,具有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掌握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基本技能。学生在取得大专毕业证书的同时,还需取得一个或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八条 学院由广东省教育厅主办并主管,在省教育厅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二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顺利的完成。
     第十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院师生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
       2.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3.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负责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监督;
       6.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7.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的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学院的院长、副院长由符合高等教育法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十二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拟定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后勤保障工作;
       3.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4.根据国家与学院有关条例聘任与解聘、奖励或者处分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监督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6.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学院院长主持学院办公会议或院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相应的教学指导、检查和监督机构,负责对重大教学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对教师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提出评价和改进意见;组织开展全院性教研教改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学院与被聘任的教职工本着双方平等自愿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中止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学院的管理人员,按行政岗位职务进行聘任;教学辅导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十六条 学院本着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等职能部门。教学职能部门称为学系、学部、教研室,科研职能部门称为研究室;行政职能部门称为处、室。 学院附属机构按学院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要求,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后勤社会化服务体系。对由社会机构承担的后勤服务工作,学院应按合同规定行使检查、监督义务,以维护师生员工应享有的服务权益,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章 经费来源和财务制度
     第十八条 学院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广东省人民政府每年给予的财政拨款和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学费收益,同时争取国家政策法规许可的各种社会资金的支持。
     第十九条 学院按照财政部、国家教委1996年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实行财务工作院长负责制,建立起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学院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第四章 主办者与学院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 学院由省教育厅主办,接受省教育厅的领导和管理,与广东广播电视大学“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 教育厅享有以下权利:
       1.确定学院办学宗旨并督促学院执行;
       2.确定并协助学院按规定年限达到办学要求和规模;
       3.按干部任免权限,提出院长建议名单和副院长任免名单,报广东省委组织部审核任免;
       4.提出学院合并、终止、名称变更等,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教育厅承担以下义务:
       1.按照相关规定拨给年度教育经费和建设经费;
       2.盘活教育资源,增强学院办学实力;
       3.维护学院的合法权利,支持学院的改革发展;
       4.在学院终止时,依法处理学院善后事宜。
     第二十三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的办学自主权;
       2.学院存续期间,对教育厅提供的资产、财政资助和学院合法收益享有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第二十四条 学院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学院章程,保证教育和教学质量;
       2.依照教育厅核定的办学规模,按期向社会输送毕业生;
       3.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比例和修订教学计划;
       4.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工作;
       5.学院未经教育厅同意,不得改变资产的用途,不得随意转移使用权,或作抵押以及为他人担保。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院与学生沟通的重要渠道。学生会通过各种形式支持学院工作,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第六章 政党和群众团体
     第二十七条 学院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规定,支持各民主党派、共青团、妇联、工会在学院建立其相应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广东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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